民法典进校园 守护少年的你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升师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5月10日,曲塘小学教育集团双楼校区邀请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赵海燕,对全校师生作主题为《民法典,怎样保护少年的你》法治教育讲座。
在本次讲座中,赵海燕从什么是民法典、民法典何时保护我们、民法典规定谁来保护未成年人和民法典帮助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四大方面,向同学们详细讲解了民法典相关知识。
首先,赵海燕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非常“6+1”展开讲解,其中,特别选取了《民法典何时保护我们》中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了如何运用法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现场采取与学生互动、抢答的方式进行随堂小测试,极大地吸引了同学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兴趣,活跃了学习气氛;随后,结合当前较容易出现的热点问题,如抢座位或者霸占座位、宠物伤人、高空抛物、将同学做成表情包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让学生们懂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讲座中,同学们一个个聚精会神;互动环节,积极思考,踊跃回答。最后,赵海燕希望同学们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养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共同维护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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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未成年人的各个阶段
1.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
2.八周岁以上孩子能否帮家里“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条
3.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否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
4.成年人的标志——十八周岁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8条
关注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该规定,为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向加害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包括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等也为性侵害的发生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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